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4/21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1)擬自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494,491,675元及員工紅利
新台幣31,902,688元,其中股東紅利新台幣141,283,330元以股票股利發放
(每仟股配發180股);新台幣353,208,345元,以現金股利發放(每股現金股利
4.5元)。另員工紅利新台幣19,900,000元以股票方式發放,新台幣12,002,688元
,以現金股利發放。
(2)董監事酬勞金依照公司章程第22條提撥新台幣5,317,114元,以現金發放供全
體董監事分配,並授權董事長核發。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股東紅利新台幣141,283,330元及員工紅利新台幣19,900,000元,總計新台幣
161,183,330元,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擬增資發行新股16,118,333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2)本次股東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之配股方式,按除權配股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
之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原股東每仟股無償配發180股。
(3)配發不足一股的畸零股以現金分配之,所有分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數,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4)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已發行股份相同。
(5)配發新股基準日俟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6)如嗣後因本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持有人申請轉換,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
數量,每股配股率及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授權董事會辦理變更登記事宜。
(7)本增資案所定各項要件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