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3/30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截至94.03.30止流通在外餘額為肆仟零捌拾萬元,
已低於新台幣伍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
債發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
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一份三十日期
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
收回基準日),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
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故本公司擬依發行辦法規定辦理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
換公司債之贖回作業。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
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
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
3.因應措施: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董事會決議,依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
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並訂定:
(1)債券收回期間:94年5月20日至94年6月20日。
(2)債券停止過戶期間:94年6月16日至94年6月20日。
(3)債券收回基準日:94年6月20日。
(4)債券終止上櫃:94年6月21日。
(5)收回金發放日: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