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上訴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聰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處分機關:無
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99/06/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剛公司」)主張本公司生
產製造之數位電視卡產品(型號「Cardbus Hybrid TV-CB 788」)涉嫌侵害其台灣
第I240169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於95/03/29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求償新台幣六千萬元,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8/07/31判決本公司勝訴,並
認為系爭專利無效。圓剛公司不服,於98/08/26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上訴,並將求
償金額縮小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4.處理過程:本件訴訟歷經約9個月的審理,智慧財產法院於99/06/10宣判,駁回圓剛
公司之上訴,判決主文如下:【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本公司勝訴,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因本公司勝訴,並無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