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7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定除權除息基準日
(一).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九十一年度盈餘分配,以九十一年度之盈餘轉增資分配股票股利,每仟股無償配發
貳佰股,發行新股一八、九六一、九○○股、員工紅利新台幣三六、○八六、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三、六○八、六○○股,本次共發行記名式普通股二二、
五七○、五○○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合計新台幣二二五、七○五、○○○元。
此增資案業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台財證一字第
0920138604號函核准在案。另自九十一年度盈餘提撥新台幣一八九、
六一九、○○○元配發現金股利,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二元。
(二).發行新股條件:本次增資新台幣二二五、七○五、○○○元,發行新股
二二、五七○、五○○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發行條件如下:
(1).以股東紅利轉增資新台幣一八九、六一九、○○○元,發行新股
一八、九六一、九○○股,由原股東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冊所載股東及其
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貳佰股。
(2).以員工紅利轉增資新台幣三六、○八六、○○○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三、六○八、六○○股,員工分紅配股按本公司員工分紅辦法辦理。
(3).分配時未滿一股之畸零股配發現金,畸零股由本公司董事長洽特定人依面額
認購之。
(4).本次增資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三).除權除息事項:前述盈餘轉增資與每股配發現金股利二元,經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七日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茲訂定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為配股及配息基準日。
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至九月二十一日止,
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公司股票而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二年
九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郵寄過戶以郵戳日期為憑)
駕臨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二二五號四樓元大京華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
「電話:(○二)二七一七五五六六」。凡參加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資料辦理
過戶手續。
現金股利採匯款及支票方式發放:(股利發放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1)採匯款方式者: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匯入各股東銀行帳戶。
(2)採支票方式者: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以「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委由
元大京華證券股務代理部掛號郵寄。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