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382,916,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15~100/10/1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1.10~17.9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自97年01月2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止買回本公司股份計4,301,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本公司第1次預計買回4,000,000股,實際買回1,300,000股;第2次預計買回5,000,000股,
實際買回3,001,000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考量員工未來認股意願及兼顧股東權益,故未
能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擬訂於100年8月15日至100年10月14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計5,000仟股,
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1.1元至17.9元之間,惟股價若跌破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下限,
仍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
法100年8月12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使公司同仁能長期參與公司經營,落實公
司經營理念,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
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之海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
工為原則。另員工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以其職稱、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
其對公司之貢獻等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
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
策略與方針所須,由人資單位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後,呈董事長決議之。
第一項所稱海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第五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有關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
事項,由人資單位依本辦法規定作成提案,呈董事長決議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
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流通在外普通股股份相同;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
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
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後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九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百年八月十二日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一點一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
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六點五二,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
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速動比率、流動比率、股東權益報酬率、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
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