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13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
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式全
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
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總經理核定後,
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定之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
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3,7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普通股
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7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八】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
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
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疾病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
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
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
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
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
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
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
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
股價格。
(三)本公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
價格應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
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
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主管機
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
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
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
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故未來二年尚不致
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通
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