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13
2.發生緣由: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之
部份條文。
變更原因:配合公開發行公司法令。
公告修正條文如下:
第七條
修正後:(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原條文:(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
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
,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
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之。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
金償付。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修正後:(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
降低認股價格。
原條文:(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
降低認股價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
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第八條
修正後:(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及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
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達
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原條文:(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
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
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修正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原條文:(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
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修正後:(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原條文:(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修正後:(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
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原條文:(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作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
準日,若當年度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亦不辦理無償配股,則改為六月
二十八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刪除修文:(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第十條
修正後: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原條文: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
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二條
修正後: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
款、發行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項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
股權人。
原條文:實施細則: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
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項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
股權人。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