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0/25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原買回股份種類:轉讓股份予員工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96/08/21~96/10/20
5.實際買回期間:96/08/21~96/10/17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3年12月13第一次買回4,484,000股並於95年1月24日全數轉讓股份於員工。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於93年12月13日至94年2月3日到期未執行完畢,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
4,484,000股,原因為因股價逐漸回穩,為顧及本公司股東權益及考量員工未來認股之意願。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案由二:訂定庫藏股份註銷之減資基準日,提請 討論案。
說 明:(一) 本公司為激勵士氣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經董事會決議於96年8月21日至96年10
月20日預計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股份6,450,000股轉讓予員工,截至買回期間屆滿為止,本
公司實際買回股份為6,450,000股。
(二)本公司第二次買回之庫藏股,因轉讓期間屆滿,逾期未轉讓6,450,000股,依法規定辦
理註銷並減資。
1、減資金額:64,500,000元。
2、減資比率:2.687%。
3、減資後實收資本額:2,335,875,920元。
(三) 茲訂於99年10月27日為註銷庫藏股之減資基準日,並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後續減資事
宜。。
(四) 提請 討論公決。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一致通過。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
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海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原則。(但不包括定期
員工、契約工、建教生、外籍勞工及退休員工在內)。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及比例之決
定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因素為原則。前項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要及業務發
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人資單位依前項原則擬定提案後,呈董事長核定。第七條 本次買
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並得加計資金成本(依郵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為
計算依據)為轉讓價格,惟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
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上限股份總數僅佔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之3.4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5.48%,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承銷商認為本公司預計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而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除
對公司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產
生重大影響。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