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12/30
2.發生緣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訊利一)原債權人申請轉換後五個
營業日,直接將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現依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台財證一第0910005368號函,債權
人於申請轉換後五個營業日,直接將股票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3.因應措施:修正本公司九十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訊利一)發行
及轉換辦法,並於發行及轉換辦法中訂定本公司債最後一次權利證書換發普
通股之基準日為決定92年度股東常會日期之董事會開會日(不含當日)之前
七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