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9
2.私募資金來源: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
3.私募股數:不超過五百萬股為限,由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法
辦理,於股東常會決議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二次辦理。
4.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整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
私募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
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之六成,依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視
實際定價日之市場狀況決定之。依規定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
八成者需洽請獨立專家出具合理性意見報告書,本公司將合理
性意見報告書並同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股東。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
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
賣出。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除法令及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前,應先取具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
始得上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資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可使財務結構及償債
能力獲得改善。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有關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之未盡事
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或法令修訂而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