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
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
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
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
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規則暨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
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
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
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
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
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6所述,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資產負
債表所列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
幣31,494仟元及31,211 仟元,分別佔資產總額2.80%
及2.26%,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
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認列之投資損失分別為新
台幣(7,541)仟元及(7,990)仟元,分別佔稅前淨損之(
14.46%)及(11.66%),均係依據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
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而得。又如財務報表附註
十一有關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係由該等被投資公司提供
,本會計師未依第二段所述查核程序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若能取得該等被投資公
司經會計師查核之同期間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
及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有關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未經會計
師查核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
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