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14
2.發生緣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公告。
3.因應措施::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訊利一」發行及
轉換辦法(以下簡稱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法。
說明:(一)本公司「訊利一」之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應分別
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年之前四十日)
及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四年之前四十日),以掛
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
日至前五日之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書面通知於送達時即生
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
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
115.76%(收益率為5.00%);滿四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22.95%
(收益率為5.30%)。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以現金贖回
本轉換債。
(二)為行使本公司「訊利一」賣回權作業,債券持有人請於九十三年五
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賣回權作業
(親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聯絡電話:(0二)二三八
九二九九九;郵寄地址:台北郵局第一一九七三號信箱)或至證券商辦理
債券賣回申請。
(三)採現券賣回之債券持有人請檢附以下資料:(1)「訊利一」債券
,(2)買進報告書或集保領回之交付清單,(3)原留印鑑,(4)身
份證正反面影本,(5)印鑑卡一份,(6)公司債賣回行使申請書,
(7)儲蓄投資免扣證(利息所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且欲登記者)。如採
帳簿劃撥賣回之債券持有人則檢附以下資料:(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
賣回申請書(2)集保帳戶印鑑(3)證券存摺(4)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另欲登記儲蓄投資免扣證者,請持儲蓄投資免扣證正本)。
(四)賣回行使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五)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