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良 重大訊息 - 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股票代號:5450 南良
發布時間:2005-03-02
主旨: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事實發生日:94/03/02 2.發生緣由:為顧及全體員工之權益及實際之需求,修訂本公司訂定之「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 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第三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正式員工或具有發展潛力之經提 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可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貢獻與發展潛力等事項 ,予以核計,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董事長決定。 二、各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及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 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 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者,依本辦法第九條辦理。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及其權利內容等相關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每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為轉讓價格,但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 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 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依增加股份情形按規定調 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始得辦理過戶登記 ,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 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 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並提報股東會。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 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第三條 本公司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一 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 宜,授權董事長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正式員工或具有發展潛力之經提 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可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貢獻與發展潛力等事項 ,予以核計,敘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董事長決定。 二、各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及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 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 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者,依本辦法第九條辦理。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 款期間及其權利內容等相關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每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為轉讓價格,但該轉讓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 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 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依增加股份情形按規定調 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始得辦理過戶登記 ,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一年內全 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 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並提報股東會。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