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決議日期:90年3月2日
一、擬將八十九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53,588,500元整(含股東股
息40,160,000元、股東紅利10,040,000元、員工紅利3,388,500),轉增資發
行新股5,358,850股,另擬於資本公積中提撥新台幣17,068,000元整,轉增資
發行新股1,706,800股,每股新台幣10元,合計轉增資發行新股7,065,650股,
俟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定配股基準日,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之股東
及其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134股,另員工紅利部份依據本公司員工紅利
分配辦法處理。
二、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部份,由股東
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自行辦理湊足整股之登記,倘有剩餘之畸零股按面額折
付現金計息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票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之。
三、前述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四、本次增資案所定各事項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