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11
2.發生緣由:
一、依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
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預測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編製完成,並於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公告,因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
提出股票上市申請,依規定提出聲明如下:「本公司依規定評估上開預計財務
報表編製時所依據之重要基本假設截至八月十一日尚無重大變動,仍屬有效,
且不再重編財務預測」。
三、會計師意見:經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李燕松、吳郁隆覆核九十二年度財務
預測基本假設有效之聲明書及相關資料,尚未發現九十二年度財務預測有重大
變動之情形,認為基本假設仍屬有效之聲明尚屬合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