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1/10
2.公司名稱: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1>配合集團政策<2>結帳速度提前<3>單位成本可即時取得
<4>有利業務報價及損益分析,經主管機關覆核同意本公司自100年度起將存貨計價方式
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變更為「移動平均法」。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於99年12月2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存貨計價變更方式在案。
(2).變動影響數說明:
如原即採用「移動平均法」結轉存貨成本,
預估將使截至民國99年10月31日之銷貨成本增加約新台幣2,229仟元。
(3).本案會計師複核意見書說明如下:
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威公司」)擬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變更
認列存貨計價方法,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變更為移動平均法。
茲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之相關規定,就變更會計原則之
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預計會計原則
變動之累積影響數等事項,複核說明如下:
一、變更會計原則之原因與理論依據
(一)依達威公司管理當局所述,為提升會計結帳效率及即時掌握存貨進出成本
資訊且為配合集團管理,因此擬將存貨計價方法由原採用之月加權平均法
變更為移動平均法。
(二)月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之存貨計價方法均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
二、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
達威公司為取得最新且及時之資訊做為決策之依據,以掌握商機。原採用
月加權平均法結轉成本時,每月需俟結帳後始可得知公司存貨成本,資訊
已較為落後;而改採移動平均法後,存貨計價係採逐筆移動計算,可隨時
提供存貨進出成本資訊,較有利公司即時掌握存貨成本資訊,在管理上應
較月加權平均法更具時效性。
三、改採用新會計原則之預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依達威公司之設算資料,若原即採用移動平均法結轉存貨成本,預估將使
截至民國99年10月31日之銷貨成本增加約新台幣2,229仟元,經本會計師複核
達威公司所提供之設算資料,尚無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
(4).本案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月6日金管證審字
第0990073055號函備查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