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3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03,297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年4月1日起至93年5月31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單價11元至20元,如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授權董事長繼續
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自證券商自營處所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6.0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經本公司93年3月3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
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本公司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認股基準日前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一公司超過半數之普通股股權者),依員工服務年資、職等及對
公司之特殊貢獻等依本辦法第五條標準訂定認購股數,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
之,享有認購資格。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
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
委外勞工均不適用本辦法。
(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
第五條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與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
準,訂定員工受讓之股數,並呈報本公司董事長核決之。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1.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 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可認購股數標準﹑轉讓價格﹑認購繳
款期限﹑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惟個別員工之可認購總數,因涉及個別之特
殊貢獻與績效表現,屬機密性,可不予公布。
3.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 不足之餘額由公司另洽
其他員工或特定人認購之,若仍有不 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4.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5. 上述作業程序之詳細內容將另訂實行細則後呈董事長核定,並另公佈之。
(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不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 價格若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
格時,以不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
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 股票分割、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拖憑證),
應按發行股份增 減比率調整如下(計算至股為止,小數點以下捨去不計): 調整後轉換
價格=[(調整前轉讓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 繳納金額X新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
數* +新股發行股數)
*含尚未註銷及尚未轉讓、轉換之庫藏股。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符合受讓人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
(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者,在其留職停薪期間;
(二)員工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或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時,若公司與員工間有依法訂定之其他權利務約定事項,亦應
一併遵循。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六,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十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達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
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速動比率、流動比率略為下降,負債比
率略為提升外,餘對公司之每股盈餘,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