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3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
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損益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暨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
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
除第三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
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
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
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
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五)所述,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
六月三十日對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572,455千元及589,418千
元,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分別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失17,887千元
及投資利益6,758千元,係依據各被投資公司同期間自行編製未經會計師查核之
財務報表,以權益法評價計列。另財務報表附註十一(二)所揭露「轉投資事業
相關資訊」,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
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對
於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相關損益及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之揭露,可能有所調
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
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
二年上半年度之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