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4/20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該日
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
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
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度之財務報
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
核報告。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中有關協利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述長
期股權投資金額為180,530千元,民國九十二年度認列投資利益為4,971千元及附註
廿一之相關轉投資事業資訊,係根據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依權益法評價及
揭露。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
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
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
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
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
依據。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
一段所述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度之經營成果與
現金流量。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
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
等明細表係依據前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
關之內容。 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九十二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並經
本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3.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公司九十二年年度財務報告及母子
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業經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吳東和、劉義吉會計師依照會計
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查核竣
事,因本公司民國九十一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及部份採權益法評
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係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認列投資損益而出具修
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上開財務報告業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在案,備供參考。
二、上開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
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