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27
2.公司名稱: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總面額1,250,000仟元,96年
11月22日發行)依該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本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對前述債券行使收回權:
(1)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到期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者。
(2)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到期前四十日止,若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
原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十者。
2、截至100年06月27日止,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為
32.88元,流通在外餘額為124,900仟元。前述公司債已符合債券流通在外
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面額之百分之十。
3、擬依前項規定授權董事長視情況行使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收回
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