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1/0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901503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11/09~100/01/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5.00~2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0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8年度 : 無
97年度 : 共計買回7,225,000股。
96年度 :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99年11月8日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於99年11月09日到100年01月08日止買回本公司股
份5,000仟股,買回區間價格15~25元;惟價格若低於買回區間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
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99年11月08日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
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認購人資格由董事會決定,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員工在內,於認股基準日
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或公司經營所須之專業人才,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或專業能力與工作經驗等標
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會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0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6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本公司依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於
本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等項
目之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