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9/02
2.買回股份目的: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36,093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9/03至93/11/02。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價格為新台幣6.86元至15.87元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
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
8.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6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審議。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訂「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
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茲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
份辦法」第二條規定說明如下:
一、買回股份之目的:作為轉讓予員工之股票來源,以激勵員工士
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二、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加已實現資
本公積扣除已決議分派盈餘減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四三六
、0九三仟元。
四、預定買回之期間及數量:本公司預定本次買回股數共計伍佰萬
股,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止執行完畢。
五、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價格為新台幣6.86元至15.87
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上開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
行買回。
六、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七、檢附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董事會聲明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詳如附件。
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案 由:本公司擬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審議。
說 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謹依據相關法規,訂
立「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
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
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
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認購人資格由董事會決定,凡本公司員工,包括子公司員工在內,於
認股基準日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具有特殊貢獻者或公司經營所須之
專業人才,均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對公司之特殊貢獻或專業能力與工
作經驗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
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
事會核准之。
第六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會核定後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
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
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
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66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
產之6.61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本次
買進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區間價格,除造成現金流出
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