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
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
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暨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
。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
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
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
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所述,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
十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計新台幣1,
285,944仟元及1,122,952仟元,及其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九
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相關之投資利益分別計新台幣31,429仟元及27,9
22仟元,係以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為依據,本會計師
未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長期股權投資若取具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
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半
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
,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
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93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於93年8月26日經本公司第九屆
第四次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查核承認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