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名稱: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眾電信)
2.事實發生日:99/12/31
3.發生緣由:
(1)本公司於今日接獲大眾電信通知該公司之重整計畫,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
字第5、6號函裁定核可。
(2)本公司承作大眾電信WiMAX網路設備代採購案,因市場需求變動,於98年12月與大眾
電信及供貨廠商達成協議,由大眾電信退回新台幣83,160仟元之部分設備,本公司
另辦理退貨予供應商,並分別於98年12月22日及98年12月31日發布有關抵銷債權訊
息。
(3)本公司前於98年6月30日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
1項第1~3款公告之資金貸與金額新台幣300,820仟元,因重整計畫已獲法院裁定認
可,應調減為新台幣236,160仟元。
4.債權種類或背書保證金額及其所占資產比例:資金貸與新台幣236,160仟元,占本公司99
年第3季財報總資產比例為17.96%。
5.債權有無保全措施:WiMAX設備
6.預計可能損失:至99年第3季已提列新台幣117,566仟元之損失準備。
7.因應措施:無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