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2.發生緣由:不適用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分派現金及增資發行新股案
一. 本公司九十年五月十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八十九年度可分配盈餘分配現金股利
新台幣九,六O二,一O O元,每股配發O.三六元,並以員工紅利新台幣五,六四八
,OOO元及股東紅利新台幣三八,四O八,四OO元,合計新台幣四四,O五六,四OO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四,四O五,六四O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O元,業奉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九O)台財證(一)第一三三六四八號函核准
在案。
二.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為增資配股除權基準日及配息除息基準
日,茲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至八月二十一日止停止
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且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年八月十六
日(星期四)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
券股務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手續。
三. 本次現金股利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有股數,每股配發O.三六元〈每
仟股配發新台幣三十六元〉,茲訂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本公司以銀行匯撥股東
或以書名股東抬頭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郵寄各股東方式發放。〈發放至元〉
四. 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