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9
2.發生緣由:不適用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 本公司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餘分配
現金股利新台幣二五,五五三,八○○元,每股配發新台幣○.六七元,並以員工
紅利新台幣七,五○七,○○○元及股東紅利新台幣三八,一四○,○○○元,合
計新台幣四五,六四七,○○○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四,五六四,七○○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一○元,業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證
一字第0930126097號函核准在案。
二.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為增資配股除權基準日及配息除息基
準日,茲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至十月二十五日
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且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三年
十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台証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地下一樓)
辦理過戶手續。
三. 本次現金股利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有股數,每股配發新台幣○.六七
元每仟股配發新台幣六七○元〉,茲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本公司以銀行匯
撥股東或以書名股東抬頭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郵寄各股東方式發放。〈發放
至元〉
四. 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