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6/26
2.發生緣由:不適用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分派現金及增資發行新股案
一. 本公司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一年度可分配盈餘分配
現金股利新台幣二三,九六五,二二六元,每股配發O.七O四四元,並以員工紅利
新台幣六,九八四,一五六元及股東紅利新台幣三四,二一O,OOO元,合計新台幣
四一,一九四,OOO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四,一一九,四OO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O
元,業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O九二O一二
五四四六號函核准在案。
二.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為增資配股除權基準日及配息除息基準
日,茲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至八月十一日止停止股
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且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
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綜合證
券股務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手續。
三. 本次現金股利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有股數,每股配發O.七O四四元
〈每仟股配發新台幣七十.四四元〉,茲訂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本公司以
銀行匯撥股東或以書名股東抬頭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郵寄各股東方式發放。
〈發放至元〉
四. 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