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年6月27日
2.發生緣由:不適用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分派現金及增資發行新股案
一. 本公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年度可分配盈餘分配現金
股利新台幣九,六三四,一一二元,每股配發O.三一元,並以員工紅利新台幣六,
0六九,000元及股東紅利新台幣四一,九五五,六OO元,合計新台幣四八,O二四,
六OO元轉增資,發行新股四,八O二,四六O股,每股面額新台幣一O元,業奉財政部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三二九六八號函
核准在案。
二.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訂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為增資配股除權基準日及配息除息基
準日,茲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至七月二十二日止
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且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一年七
月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五時前駕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証
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地 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九十六號地下一樓)辦理過戶
手續。
三. 本次現金股利以配息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有股數,每股配發O.三一元〈每
仟股配發新台幣310元〉,茲訂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起,本公司以銀行匯撥股東
或以書名股東抬頭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郵寄各股東方式發放。〈發放至元〉
四. 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