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上字第1015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爭訟標的:民國九十六年處分大樓尾款訴訟賠償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如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被上訴人下開第二項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應再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
被上訴人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元。
被上訴人其餘之附帶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參拾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
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由本公司委任律師處理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如判決內容。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本公司委任律師處理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