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昕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九十三年重訴字第五二五號
2.事實發生日:93/05/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與昕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有如附件一號所
示之契約,依該契約第三條約定,付款條件為「次月結90天票」,雙方依照契約條款合
作經年,未聞任何齟齬。
二、嗣後本公司基於整個企業集團全球分工投資佈局的考量,將原先與昕陳公司合作交
易的這一部份業務內容,移歸由海外新加坡所轉投資力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經營。
爾後,就此部分業務內容率皆由中國大陸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按華瑋電子(東莞)
有限公司亦係本公司於中國大陸轉投資設立公司〉代力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向昕陳
公司下單訂貨。本公司即未再與昕陳公司有所交易往來。
三、據力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及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告知,伊兩家公司與昕陳
公司交易付款條件為「次月結90天」,也就是說92年8月份貨款,應於次〈九〉月底給
付票期90天〈即12月底到期〉支票。惟昕陳公司要求付款條件改為「月結現金付款」
不獲力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及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同意後,即於92年12月2
日通知拒絕依訂單供貨,造成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生產線自92年12月15日起陸續
停線待料,每日損失約新台幣10萬元。因此,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主張自昕陳公
司92年8月份貨款起,暫停給付貨款作業以抵銷昕陳公司片面停止供料所致之損失。
四、緣本公司為力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及華瑋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之母公司,且址
設台灣,昕陳公司為利於進行訴訟,始以本公司為訴訟對象。
4.處理過程:
已委請世紀聯合法律事務所依法進行第一審訴訟程序中。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視相關事證而定,目前爭議貨款金額約合新台
幣1,800萬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