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22
2.私募資金來源:特定人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對象。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3.私募股數: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為限。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視實際發行價格而定。
6.私募價格: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規定,於交付日後除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原則上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該有價證券交付
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上櫃交易。
除以上規定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公司營運資金,提高自有資金比例,暨引進策略合作夥伴,
提升經營綜效。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營運狀況雖
已有改善,但如以公開募資方式取得資金恐有困難,或為引進策略合作夥伴提升經營綜
效,故擬以私募普通股方式募集資金。(2)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10,000,000股普通股為
限。(3)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充實公司營運資金,提高自有資金比例,暨引進策略
合作夥伴,提升經營綜效。預計流動比率約可增加38%,負債比率降低約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