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0/14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員工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
其年資及職等級擬訂分配標準,由董事會核訂。惟員工實際得認股數由總經理考量個別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具分配名單,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認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
之十,且每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數為4,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一股之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本辦法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
存續期間為五年(自本辦法發行期間屆滿日之次一日起算),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
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行使認
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遺生效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行使認股權利, 逾
期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遺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
個月內申請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認股權利,惟認
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調職-如認股權人調動之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
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
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
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金增資、盈餘轉增
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除法
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
訂之。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
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 + -----------------------------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
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公司合併或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另訂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令另有
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一項之方式對
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依本條之規定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致可認購之股份
數額超過公司章程所定之額度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認購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
之。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
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
註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依前款所發行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
交付之日起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
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一月三日。
2.七月一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
股、配息及新股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