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請輸入〝董事會〞或〝股東會〞):董事會
2.決議日期:93/10/06
3.董事及監察人承諾收購公司股票起始日期:93/10/06
4.前開收購價格之計算方式:收回價格,依票面金額收回(每張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5.前開收購期限:
(1)債券收回通知期間:93/10/11~93/11/11
(2)以93/11/11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並自93/11/12終止上櫃
6.寄發董事會或股東會開會通知日前一日止,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股數:不適用
7.前開董事及監察人之持股股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不適用
8.各董事、監察人個別收購比率: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青雲一」)截至93.10.05
止,流通在外之債券餘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已低於本公司得行使贖回權所定之新台
幣貳億元(原發行總額)之10%,依青雲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本公司擬對公
司債之持有人行使贖回權。
二、本公司對本轉換公司債之贖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
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貳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
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
,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刊登公告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並於該期間屆
滿時,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
(二)接受債權人行使贖回權期限:自93年10月11日至93年11月11日止(以至券商提出申請
收件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
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本公司債券收回接受債權人行使贖回權手續如下:
1、債券持有人逕向所屬開戶證券商提出申請,於券商填具公司債贖回申請書始生效力。
2、債券持有人於贖回申請書上“贖回價金支付方式”勾選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帳
戶,並請詳填銀行帳號及名稱並附存摺影本,以便匯款。
三、本公司將於93/11/18按公司債面額將贖回價款,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 貴股東帳號。
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