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10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青雲一」)至93年9月
16日屆滿二年到期,依據本公司「青雲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債券持有人
可選擇行使賣回權或轉換為普通股。
二、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滿三年及滿四年之前三
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
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
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二)賣回權行使期限:自93年8月17日至93年9月16日止(以至券商提出申請收件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三)賣回權行使手續:
1、債券持有人逕向所屬開戶證券商提出申請,於券商填具公司債賣回申請書始生效力。
2、債券持有人於賣回申請書上“賣回價金支付方式”擇一勾選,若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
申請人帳戶者,請詳填銀行帳號及名稱並附存摺影本,以便匯款。
三、本公司將於賣回權行使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按公司債面額將賣回價款(扣除匯費
或郵費),以匯款方式直接匯入 貴股東帳號或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郵寄至 貴
股東通訊住址。為確保 貴股東權益,如有通訊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本公司股務代理人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住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25號4
樓電話:(02)2717-5566)。
四、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