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Seiko Epson Corporation
被告:本公司、本公司之美國子公司Optoma Technology Inc.
法院: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案號:2011-1120
2.事實發生日:100/10/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Seiko Epson Corporation在2006年11月於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
法院對本公司、本公司之美國子公司Optoma Technology Inc.提起專利侵害訴訟,Seiko
Epson Corporation主張本公司與本公司之美國子公司Optoma Technology Inc.之投影機
產品侵害其擁有美國專利之權利
4.處理過程:Seiko Epson在本訴訟案所剩餘的一件美國第6,203,158號專利 (簡稱158號專
利) 於2010年11月23日(美國時間)被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認定不具進步性而無效。
Seiko Epson於2010年12月7日(美國時間)向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美國聯邦
巡迴上訴法院於2011年10月11日(美國時間)以不附理由方式(without opinion)直接駁
回Seiko Epson之上訴。Seiko Epson雖可再提出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但依判例,最高
法院從未接受此類案件之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