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Seiko Epson Corporation;
被告:本公司、本公司之美國子公司Optoma Technology, Inc.;
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案號:C06-06946 MHP
2.事實發生日:99/11/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日本愛普生公司(Seiko Epson Corporation)
的專利訴訟案,本公司於11月24日收到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文,判定
愛普生美國第6,203,158號專利 (簡稱158專利)無效。
4.處理過程:愛普生在2006年11月提出之訴訟中主張本公司和子公司美國Optoma
Technology, Inc.所製造銷售的投影機侵害其158專利、6,527,392號專利(簡
稱392專利)、6,644,817號專利(簡稱817專利)、6,402,324號專利(簡稱324專利)
及6,558,004號專利(簡稱004專利)等5件專利。愛普生因本公司所提出之相關前
案而陸續撤回817專利、324專利和004專利等3件專利的侵害指控。美國聯邦巡迴
上訴法院在今年5月20日(美西時間,以下同)維持聯邦地方法院在2009年5月15日
部份判決,認定392號專利無效,但158號專利範圍解釋過廣,因此駁回此部分之
判決。聯邦地方法院依據本公司新提出的前案,於2010年11月15日重新聽審本公
司提出的簡易判決聲請,最後仍認定158號專利不具進步性而無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視後續情形依規定揭露相關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