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吳俊良
法院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100/09/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對前董事長吳俊良之判決書,重點說明如下:
3.1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判處3年8個月之刑期。
3.2 上揭吳俊良違反本件之不法犯罪所得,總額為新台幣5億4,249萬9,792元
及美金2,308萬3,853元。
3.3 本件犯罪所得之歸還須俟本案確定執行時,依當時新台幣兌美金之匯率為
發還。
4.處理過程:本案仍可上訴,本公司將依訴訟進度,屆時另行說明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目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一切營運正常。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任律師研商。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本公司之資訊,請依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