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100/07/0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楊宗憲副總經理、吳俊良副總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為協助本公司順利拓展業務及參與投資公司之經營可能有兼營與本公司相同之營業
項目,在無損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得兼任本公司轉投資之關係企業董事、法人董
事代表人或經理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楊宗憲副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協隆(東莞)塑膠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兼董事長/總經理。
東莞協勝塑膠電子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兼董事長/執行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協隆(東莞)塑膠電子有限公司: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石鼓管理區布尾大道。
東莞協勝塑膠電子有限公司: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石鼓管理區布尾大道。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協隆(東莞)塑膠電子有限公司:印表機碳粉匣、給皂器、模具、塑膠製品、電腦週邊產
品及小家電產品之產銷業務。
東莞協勝塑膠電子有限公司:生產衛星接受器之外殼、給皂器及汽車音響塑膠配件。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係本公司間接持有100%之被投資公司,並採權益法認列
投資損益,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