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2/22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20,627,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02/24~99/04/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10.5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7.1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議第五次買回本公司已發行之股份,提請 研議。
說 明: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
說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並辦理銷除股份。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05,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99年 2月24日起至同年4月23日止;預計買回10,000,000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7.14%。(目前股本為1,400,000,000元)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7元至10.5元整,股價若跌破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仍可繼續
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累積已持有本公司股數為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0%。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本公司累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為新台幣0元。
(9).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
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決 議:經出席董事討論均無異議,照案通過;依法辦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十四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10,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7.1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且買回股份
所需金額上限僅約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
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協益公司買回公司股份所預計買回價格區間新台幣7.00元至10.50元間,係落在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所認為合宜之買回價格
區間,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
現金流量狀況並無重大影響,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