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曾繼立、李茂生、李茂堂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處分機關:無
相關文書案號:98年度金上訴字第1559號
2.事實發生日:99/04/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曾繼立、董事李茂生、
顧問李茂堂,已收到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判決文,判決本
公司董事長曾繼立、董事李茂生、顧問李茂堂無罪.
4.處理過程:無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