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
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
有無重大不實表達。
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
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
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
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
長期股權投資所認列之投資利益分別為新台幣 1,223 仟元及 4,220 仟元
暨包括附註十一等所揭露之資訊,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間自編未經會計師
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及揭露。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三十日止,其相關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102,086 仟元
及 101,165 仟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
其相關之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後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
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
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
果與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