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24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7,628,16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25~100/10/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8.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46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八次買回:5,000,000股 32,442仟元。
第九次買回:3,000,000股 42,083仟元。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預計買回之數量:5,000仟股;實際買回情形:買回2,292仟股,未執行完畢。
第一次未執行完畢原因:本次已買回之股份已達穩定股價目的。
第三次預計買回之數量:3,000仟股;實際買回情形:買回0仟股,未執行完畢。
第三次未執行完畢原因:本次庫藏股執行期間,本公司股價漲幅曾達43.6%,已達維護公司
信用及股東權益目的,故並無進場買回庫藏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100年8月24日第十一屆第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全體同意
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區間價格定為每股8~18元,當
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得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公
司股份共計3,000仟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點O九,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四點O七,尚不影響公司日常營運之資金需求,實施買回期間自
100/8/25起至100/10/24止共計2個月。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點O九,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四點O七,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本次股份之
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
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另對財務結構、速動比率、流動比率、股東權益報酬率、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
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