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17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原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453,206,000元
5.原預定買回之期間:93/06/02~93/08/01
6.原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7.原買回區間價格:8~15元
8.原買回方式: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9.原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8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6,015,000股;56,313,376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92/03/06~92/05/05預計買回2,500,000股,實際買
回2,500,000股;92/11/12~93/01/11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0股;
93/06/02~93/08/01預計買回5,000,000股,實際買回5,00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一次(89/11/19~90/01/08)預計買回5,000,000股,
實際買回2,292,000股;第三次(92/11/12~93/01/11)預計買回3,000,000股,實際買回0股
13.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93年8月17日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
第二案:變更第四次庫藏股買回目的,提請討論,並請公決。
決議: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原買回庫藏股目的變更為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台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庫藏股轉讓辦法 93年8月17日訂定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經本公司第八屆第三十二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下稱庫藏股)並經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變更買回目的,由原
先之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變更為轉讓予所屬員工。
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
稱證期會)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之庫藏股轉
讓辦法。做為本公司轉讓庫藏股予員工之法令依據。
3、(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原有已
發行之股份相同。
4、(轉讓期間)
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以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
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5、(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且其前一年度及當年度未受有重大處分者,均得享
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6、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則按年資及職等核計,茲分述如下:
6.1計算方式:
6.1.1員工認股點數計算=(年資點數*0.4+職等點數*0.6)
6.1.2每點可認股數=(員工可認購總股數)/(總員工認股點數)
6.1.3員工每人可認購股數=個人可認股點數*每點可認股數
6.2點數標準:
6.2.1年資點數:
服務年資1~2年(不含):一個點數
服務年資2~3年(不含):二個點數
服務年資3~5年(不含):三個點數
服務年資5~10年(不含):四個點數
服務年資10年以上:五個點數
6.2.2職等點數:
職等G1,職稱助理技術員、生產助理員:一個點數
職等G2,職稱輔導員、技術員、辦事員:二個點數
職等G3,職稱領班、高級技術員、高級辦事員:三個點數
職等G4,職稱資深領班、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四個點數
職等G5,職稱組長、工程師、管理師:五個點數
職等G6,職稱副課長、高級工程師、高級管理師:六個點數
職等G7,職稱課長、暫代主管、資深工程師、資深管理師 、專員:七個點數
職等G8,職稱經(副)理、(副)主任工程師、(副)主任管理師、高級專員、專案(副)經理:
八個點數
職等G9,職稱(資深)經理、(資深)主任工程師、(資深)主任管理師、特別助理、高級專員
、資深專案經理:九個點數
職等G10,職稱副處(廠)長、副總工程師、副總管理師、特別助理、資深專案經理:十個點
數
職等G11,職稱處(廠)長、總工程師、總管理師、特別助理、資深專案經理:十一個點數
職等G12,職稱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特別助理:十二個點數
職等G13,職稱總經理:十三個點數
6.3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7、(轉讓之程序)
庫藏股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7.1依法申報、公告並取得庫藏股。
7.2訂定及公布員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再轉讓限制等作業事項。
7.3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8、(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該次庫藏股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小數點以下捨
去不計)為轉讓價格,且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買回當日該股票之收盤價格(10.25元)或股
票發行面額(即每股新台幣10元)。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
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9、(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訂有規定外,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0、(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11、(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
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12、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不適用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不適用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