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1/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00,000,000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93年11月12日起至94年1月11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14元至30元之間,惟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下限時,仍
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有價證券集中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一.八%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11月11日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鈺創科技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
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員工,
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分配
一、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
依據員工個人之職務、平時工作表現、績效成果、整體貢獻或特殊功蹟等情形而
核算實際分配之認購股數。
二、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及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股份數額、認股基準日、認購
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作業事項,視實際情況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 買回及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
公司另洽其他員工或特定人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員工個人之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
蹟等情形以不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且其轉讓價格不低於本轉
讓辦法訂定當日之收盤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1)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增加(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本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
海外存託憑證等),其轉讓予員工之轉讓價格得於普通股配認股基準日、合併
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訂價日按發行股份增加
比率調整之。(2)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轉讓價格等值調降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惟日後法令
有所變動新增者,依其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本公司會計師認為此次
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員工案,其決議買回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對鈺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