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13
2.發生緣由:本公司行使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
司債贖回權暨終止上櫃日期
3.因應措施: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鈺創一」)
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一)本轉換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其
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新台幣壹億元(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
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
民國93年9月11日(本轉換債發行滿四年之翌日)起,至民國96年8月1日(本轉換
債發行屆滿前四十日)止,以本轉換債面額】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
券。若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
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
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新台幣41.1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
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
二、為辦理本公司(鈺創一)收回作業,本公司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
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止停止本公司(鈺創一)過戶登記並停止受理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凡持有本公司(鈺創一)尚未辦理過戶登
記者,請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原代理部)】,台
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3613033)辦理過戶登記,除以
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
予債券持有人,並以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三、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本公司收回(包括由櫃檯買賣中心買
回)、償還或已轉換之本轉換債將註銷,不再發行。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
(即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收回全部未轉換之公司債,並於該日之次營業日(即
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四、債券收回手續:
(一)、已過戶債券:債券持有人應持全部之債券、原留印鑑於收回期間內
(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止)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原代理部)】辦理收回手續。
(二)、未過戶債券:債券持有人備妥債券、並附證券交付清單正本、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乙份及印鑑於收回期間內(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六
日止)親臨或寄達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
(原代理部)】辦理收回手續。
(三)、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收回開始日
(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至截止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前二個營業日止由債
券持有人向原交易證券商辦理收回手續。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