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1
2.發生緣由: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鈺創一)於九十三年九月
十日發行屆滿四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八條規定,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
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滿四年者為債券面額之二八‧六五%)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二、為辦理本公司(鈺創一)賣回作業,本公司將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九十
三年八月十一日止停止本公司(鈺創一)過戶登記並停止受理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凡持本公司(鈺創一)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者,請於
九十三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原代理),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
號五樓,電話:02-23613033)辦理過戶登記,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九
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並以九十三年九月十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三、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至九十三年九
月十日止;賣回權行使期間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至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止,逾期
恕不受理;賣回權行使截止日為九十三年九月十日,本公司將統一於九十三年九
月十四日以單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予各申請賣回之債權人。
四、債券賣回手續:
(一)、已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應持全部之債券、原留印鑑及債券賣回權行
使通知書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辦理賣回手續。
(二)、未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備妥債券、買進報告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乙份及印鑑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法人信託作業客服部)辦理賣回手續。
(三)、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賣回權行使
之始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至屆滿日(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二個營業日止
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