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發生緣由: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截至當季止差異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於申報當期財務報告時應說明未更新財務預測之依據並洽請會
計師就未更新依據之合理性表示意見後一併公告並申報本會。」
二、依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已公開財務預測公司,應隨時評估敏感度大之基本
假設變動對財務預測結果之影響;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
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
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更新財務預測」。
三、基於上述規定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度更正後財務預測上半年度稅前損失為
72,680仟元與截至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查核後稅前損失91,259仟元,差異雖
達25.56%,惟差異金額18,579仟元,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依前述處理準則第
十五條之規定,並未達更新財務預測標準。業經致遠會計師事務所徐憶芳會計
師及戴興鉦會計師,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出具本公司九十三年度更正
後財務預測基本假設仍屬有效,並未發生重大變動之聲明書無不合理之評估意
見,故無需更新本公司九十三年度更正後財務預測。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