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0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滿半年以上之全職員工為限。任一員工
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
計年度發行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的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其認股權利即喪失。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除法令
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本公司將按認股偠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定之。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權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一)巳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巳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之股數。
(二)每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令另
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一項之方
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
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
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
本額變更登記。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