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日期:900406
2.重要決議事項:
(一)通過承認八十九年度財務決算表冊、董事競業禁止限制解除案。
(二)通過承認八十九年度盈餘分配案。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規定,擬具盈餘分配之議
案。除依章程規定提撥法定盈餘公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外,擬自八十九年度盈餘
中提撥分配現金股利每股0.5元正。此議案經本次股東常會決議變更為:即每股分配股票
股利0.3元正及提撥分配現金股利每股0.2元正。
(三)通過資本公積及盈餘分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擬自八十七年現金增資溢價資本公積
中提撥新台幣104,523,65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10,452,365股。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
新股,依公司法二百四十一條辦理。由原股東按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其持有股份,
每仟股無償配發資本公積柒拾股。
配合前項盈餘分配案之修改,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每仟股共計配發壹佰股,合計資本
公積及盈餘轉增資計新台幣149,319,500元,發行新股14,931,950股,每股新台幣10元,
增資後實收資本額為1,642,514,500元。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
通股股份相同。
(四)通過修改本公司章程第三十條條文。原擬修改後條文為:本公司八十九年度起未來
產業之生命週期正處於成長期,未來數年均有擴充產能及資金之需求,故盈餘之分派,
為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虧損,次就其餘額提百分之三為
董監事酬勞,提百分之二為員工紅利,股東股息及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其中百分之
二十以現金股利發放)其餘為未分配盈餘,惟公司自外界取得足夠資金支應該年度資金
需求時,將就當年度所分配之股利中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發發放現金股利。經本次股東
常會決議:原條文中「提百分之二為員工紅利」,擬修正為「提百分之五為員工紅利」
並經本次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五)通過改選十二位董事、三位監察人案。
3.其他應敘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