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28
2.公司名稱: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原辦法修訂於93年8月27日。
6.因應措施:修訂內容對照如下: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前: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
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
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
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本公司員工」係指服務於本公司且為本國籍之員工(契約工、建教生除外)
,目前尚服務於公司者。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得認股數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及作業原則:
1.本公司員工資格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
2.符合本公司員工認購資格者得依以下認購準則辦理認購。
A.依職等認購:
一職等可認購100股 二職等可認購200股 三職等可認購300股
四職等可認購500股 五職等可認購1000股 六職等以上可認購1500股
B.依現任職務認購:
班長可認購300股 技術員及事務員可認購500股
課長及助理工程師可認購2000股 副理及工程師可認購10,000股
經理及副廠長可認購20,000股 協理及廠長可認購50,000股
副總經理以上可認購100,000股
C.其他特殊認購:凡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具體事實者經提報董事會同意,最高
可認購個人上限以下。
3.公司符合認購資格之單一員工最高可認購500,000股。
第六條:
基於前條事項另訂定
1.員工認股基準日為股份買回執行完畢三年內。
2.認購繳款期間: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後,10日內繳款執行完畢。
3.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
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修訂後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
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
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
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
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
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
第六條:
基於前條事項另訂定
1.員工認股基準日為股份買回執行完畢三年內。
2.認購繳款期間:
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後,10日內繳款執行完畢。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3.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
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下列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一、不得參與辦理過戶登記前業經董事會決議之前一年度盈餘分配案。
二、不得參與辦理過戶登記前業經董事會決議之當年度現金增資及公積轉增資案。
第十條:
本辦法之制定及修正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修訂後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經100年3月28日董事會出席全體董事7席,
表決同意照案通過,提請100年股東會報告。